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一条有效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