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条有效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