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二条有效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