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三百九十条有效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