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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

有效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三百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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