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有效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