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三百九十一条有效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