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五章 地役权第三百八十一条有效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