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五章 地役权第三百八十条有效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