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五章 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三条有效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