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三百六十九条有效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