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八条有效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