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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

有效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三百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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