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三百六十七条有效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