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有效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