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百六十五条有效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