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五十八条有效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