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五十七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