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五十九条有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