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九条有效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