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五十条有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