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八条有效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