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七条有效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