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六条有效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