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四十一条有效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