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七条有效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