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六条有效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