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五条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