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三条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