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二条

有效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