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二条有效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