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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有效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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