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百三十条有效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