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有效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