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条有效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