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有效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