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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效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二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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