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五条有效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