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四条有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