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二十三条有效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