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二条有效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一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