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效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