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三条有效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