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有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