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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有效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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