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有效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