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