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有效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