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一百零七条有效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