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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有效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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