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有效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