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有效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