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有效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