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有效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