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六条有效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