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七条有效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