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四条有效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