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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有效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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